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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分割和继承:为何具俊晔能分大S的婚前财产?

发布日期:[2026-07-19 18:18:10]     点击率:3

  (来源:WEALTH财富管理)

  本文作者 |  Amy姐金融圈

  有人留言问:

  大S的资产不都是她的婚前财产吗,那为何具俊晔还能分因为离婚分割继承不一样啊

  1、离婚分割在台湾,如果结婚时没有特别书面约定,一律适用"法定财产制"。而按照法定财产制,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的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。

  民法第1017条:夫或妻之财产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,由夫妻各自所有。

  没有夫妻共同财产,各自的归各自。那离婚分割分的是什么呢?分的是婚后财产的一种“债权请求权”。

  民法第1030条之1: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,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,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,如有剩余,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,应平均分配。

  离婚了,把双方各自的婚后财产结算一下,较少的一方,可以向较多的一方,请求差额的一半。以达到婚后财产平分的目的。

  假设俩人婚后财产一共有1000万,夫300妻700,夫可向妻要200。

  当然,婚前财产还是各自的,压根就不会进入这个请求权计算池。

  2、继承

  但是场景切换,

  如果一方去世,那就是适用继承而非离婚分割。

  两者完全不一样的逻辑

  台湾不承认共同财产,但承认婚姻期间的协力贡献,所以离婚分割回答的是“这段婚姻里,两人共同做大的财产怎么分?”的问题,

  而继承回答的则是“死者名下的全部财产交给谁?”的问题,因为死者已逝,财产不能无主,要有归属。

  根据台湾民法第1148条第1项:

 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,除本法另有规定外,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。

  就是说:

  继承就是要继承死者名下一切资产

  不问资产是婚前还是婚后的,不问是自己挣的还是继承的还是受赠来的都,一切、统统纳入遗产总额,由继承人来分。

  当然,当继承开始,活着的配偶一方可以请求分婚后财产的债权,同时再作为继承人参与分配。

  具俊晔是继承人

  所以财产是婚前还是婚后的标签,与继承毫无关系,只能说大S被冲昏头脑了领了这个证。

  3、结语

  换做内地也一样。

  如果离婚分产

  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。婚前财产原则上不参与分割

  如果继承,就不再管婚前还是婚后

  先"析产",再"继承",

  先把夫妻共同财产析一半给活着的配偶,剩下的死者的全部财产都是遗产(不管个人婚前的还是婚后共同财产自己那部分,不管是自己赚的还是继承的受赠的,都无关紧要),去让继承人们分配去。

  婚姻不只是爱情,

  更是一种法律关系,一种财产关系,

  如果把婚礼上那句浪漫的"你愿意娶/嫁TA吗?",换成:

  "你愿意把是否抢救的决定权交到TA手上?"

  "你愿意让TA共享你赚的每一笔钱?""你愿意共担TA的每一笔债务吗?"

  "你愿意让TA成为你的第一顺位继承人,分走你的所有财产吗?"

  还有多少人会毫不迟疑说出"我愿意"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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