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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本承诺不保本 半年亏损上百万

发布日期:[2026-07-24 15:00:57]     点击率:1

本文转自:法治时报

保本承诺不保本 半年亏损上百万

海口一女子轻信承诺让好友代炒股亏损后索赔,法院一审二审均判保本条款无效按过错和收益分配担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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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 陈敏

海口市民杜女士轻信好友“保本”炒股的口头承诺,将大额股票账户交由对方打理,短短数月亏损138.9万元。杜女士起诉维权后,一审法院判决受托人承担七成亏损。受托人不服,提起上诉。近日,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综合双方过错、收益分配比例,改判受托人仅承担35%损失,清晰划定民间代客炒股的法律红线与风险分担规则。

案情:轻信承诺委托炒股,亏损138万余元

杜女士与廖先生系朋友,二人长期交流股票投资信息。2022年7月12日,廖先生主动提出帮杜女士打理股票账户。杜女士随即将证券账号、密码发给廖先生。双方达成口头约定:廖先生负责账户交易操作,投资收益按杜女士65%、廖先生35%的比例分配。廖先生多次向杜女士作出“保本”、保证不亏损的承诺。

2022年7月至12月,廖先生操作该股票账户。其间,二人线上聊天频繁沟通持仓、调仓、收益情况,廖先生多次向杜女士告知账户盈利、预判板块行情。

从2022年7月12日廖先生接手操作,至同年12月杜女士自行清仓,该股票账户资产从起初的570万余元缩水至431万余元,在这期间无资金流入,累计亏损138.9万元。

因对亏损责任无法达成一致,杜女士将廖先生起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,要求其赔偿全部账户亏损。

法院:一审判受托人担责70%,二审改判担责35%

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,但其中的“保本”条款违背公平原则和资本市场规则,应属无效,进而导致整个合同无效。鉴于廖先生作出保底承诺存在主要过错,而杜女士作为投资者也应对风险有所预见,一审法院酌定廖先生承担70%的亏损赔偿责任,即97.23万元。

廖先生不服一审判决,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主张双方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、亏损不应由其承担,即便存在合作,一审判决划分责任比例严重失衡。

海口中院经审理查明,杜女士与廖先生虽未签署书面协议,但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足以证实杜女士将股票账户账号、密码交由廖先生代为买卖股票,双方约定收益分成,二人构成事实上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。双方沟通记录显示,廖先生曾作出“保本”承诺,该保底条款属于合同核心内容,违背公平原则与资本市场运行规律。一审认定案涉委托理财合同无效,于法有据。

案涉账户合作期间合计亏损138.9万元。法院指出,股市本身存在高风险,不存在稳赚不赔的投资,廖先生仅口头承诺“保本”,并未承诺全额兜底损失;且账户双方均可登录操作,杜女士具备炒股经验,手握账户控制权,可随时自主清仓止损,亦无证据证明亏损完全由廖先生操作过错造成,其应当自行承担主要风险。

廖先生盲目自信并作出保本承诺,致使杜女士轻信而未能及时止损,对亏损存在一定过错,需承担次要责任。结合双方约定廖先生分得35%收益的事实,遵循权责对等原则,法院改判廖先生承担35%损失,赔付48.61万元。

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,撤销一审原赔偿判项,改判廖先生赔付杜女士48.61万元。

律师:“保本”约定不受法律保护

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娇萍介绍,亲友间私下委托代客炒股、口头约定理财十分常见,但暗藏多重法律风险。

仅靠口头约定易出现举证难题。即便未签订书面协议,只要一方将股票账号、密码交由他人实际操盘,同时聊天记录、录音能佐证收益分成约定,双方即可成立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。大额资产委托理财,建议签订规范书面合同,明确操作权限、收益分配、止损标准、责任划分,并完整留存全部沟通记录,避免事后维权无据。

事前“保本”、保底承诺依法无效,不受法律保护。资本市场遵循盈亏自负、风险自担的基本规则,投资前无论口头还是书面约定“稳赚不赔、全额兜底亏损”,该保底条款都会因违背公平原则、扰乱金融市场规律而被法院认定无效。司法实践区分两种情况:若“保本”承诺是双方达成理财合作的核心前提,保底条款无效会致使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;若“保本”承诺仅为附加约定,双方合作核心是收益分成,则仅保底条款单独无效,委托操盘、收益分配约定仍具备法律效力。需要注意的是,亏损实际发生后,双方另行协商达成的赔偿承诺,法院予以认可。

亏损分担遵循权责对等、按过错划分原则。股市本身具备高投资风险,不存在稳赚不赔的投资。该案中,委托人持有账户登录权限,可随时查看持仓、自主清仓止损,轻信“保本”承诺疏于管控账户,自身存在明显过错;受托人主动作出无法兑现的“保本”承诺、盲目操盘,同样有过错。法院结合双方约定的收益分成比例、各自过错大小分摊亏损,不会判决任意一方承担全部损失。

李娇萍提醒:投资者切勿轻信亲友“保本”承诺,不要将股票账户全权交由他人代为操作,日常应主动关注账户盈亏、及时止损;受托人也不要随意作出“保本”兜底承诺,避免产生巨额财产损失并引发诉讼纠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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